1983年,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。
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·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“四项权利”,
即:有权获得安全保障;有权获得正确资料;有权自由决定选择;有权提出消费意见。
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,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,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。
选择这样一天作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,也是为了扩大宣传,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,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。
1984年12月26日,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,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。
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,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,开展“年主题”活动。
所谓“年主题”,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基础上,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,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,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,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。
历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:
1997年 讲诚信反欺诈;
1998年 为了农村消费者;
1999年 安全健康消费;
2000年 明明白白消费;
2001年 绿色消费;
2002年 科学消费;
2003年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;
2004年 诚信·维权;
2005年 健康·维权;
2006年 消费与环境;
2007年 消费和谐;
2008年 消费与责任;
2009年 消费与发展;
2010年 消费与服务;
2011年 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;
2012年 消费与安全;
2013年 让消费者更有力量;
2014年 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;
2015年 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;
2016年 新消费 我做主;
2017年 网络诚信消费无忧;
2018年 共建秩序 共享品质;
2019年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;
2020年 凝聚你我力量。
2014年的3月15日,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正式实施。
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,保护了消费者的9条权利,即:
1. 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(简称安全权)
2.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(简称知情权)
3.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(简称自主选择权)
4.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(简称公平交易权)
5. 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(简称依法求偿权)
6.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。(简称结社权)
7.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。(简称获知权或受教育权)
8. 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,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。(简称尊重权)
9.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(简称监督权)
随着《保护法》的贯彻实施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并注重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,《保护法》也因此成为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。
(图文来自银保监会)